中国法学会邮件系统
用户名
密 码
   所属研究会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
 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
    地方法学会  
 贵州省法学会
 新疆建设兵团学会
 北京市法学会
 天津市法学会
 湖南省法学会
 山西省法学会
 内蒙古法学会
 辽宁省法学会
 吉林省法学会
 广西法学会
学会之窗
领导寄语   法学会简介   现任领导   法学会章程   历史沿革   机构设置
中国法学会章程

中国法学会章程

(2003年11月7日中国法学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中国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我国各民族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 "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三条  本会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五条 指导各学科、各专业、各专门研究会和各地方法学会组织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的法学研究活动,推进法律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第六条  参与国家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七条 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
第八条 参与立法总体规划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工作。
第九条  组织评选和表彰杰出法学家和优秀法学成果的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十条 开展同各国、各地区和国际间的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发挥对外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
第十一条  参与法制宣传,主管主办本会法制、法学报刊和网站,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
第十二条  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学、法律人才。
第十三条  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 指导、协调团体会员的工作。 第十五条 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的我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地方法学会是本会团体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的全国性法学、法律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中的成员,符合本会个人会员条件的,可根据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须书面报告本会,即为退会。 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经本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及相关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其他活动;
(三)利用本会的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二、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提供研究成果;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讨论;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三)利用本会的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提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研究成果、信息资料等;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由个人会员代表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会理事。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一至两年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二、理事会的职权:
(一)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二)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必要时可增免理事会个别成员。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二、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开理事会会议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推举常务副会长;
(四)必要时可增免常务理事会个别成员,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追认;
(五)聘请本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六)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对外代表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科和专业、专门研究会
本会根据法学研究的需要,分别组成各学科和各专业、各专门研究会。 各学科和各专业、各专门研究会设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会由组成该研究会的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日常会务。
在本会领导下,各学科和各专业、各专门研究会负责组织相关的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地方法学会
地方法学会根据本章程确定的原则、任务和组织形式,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单位,设立会员联络组和联络员,加强同会员的联系。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家拨款;
三、社会赞助;
四、法律服务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修改。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法学会 版权所有 © 2005 京ICP备05072373号 联系方式
(浏览中国法学会网,建议将显示器的分辨率设为1024*768) 网站制作与维护: 北京长城宏业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